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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问题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涉及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判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继续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判决暂行规则》,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之为调查机关)公布该年度第30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涉及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展开再行调查。再行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明确提出撤消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人。
经审查,调查机关表示同意其撤消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人。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五十七条及《继续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判决暂行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要求自2016年8月22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限于的反倾销措施。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和73044910。
对本案判决要求上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涉及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本公告自2016年8月22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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